2008年5月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中国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房产中介公司被判双倍返赔
李京华

  买房人周先生以中大恒基公司违背倡议书承诺,赚取6万元差价为由,将其告上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要求其双倍返还房屋差价及其他损失12万余元。丰台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支持了周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7年6月,李先生与中大恒基签订了《北京市房屋出售委托合同》,约定由中大恒基公司独家代理李先生所有的位于丰台区角门西里的一处房屋出售事宜。合同约定的出售价格为82万元。此后,经理张某代李先生与周先生及中大恒基签订了《房屋居间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出售的价格为88万元,中介费为售房价格的3%。周先生又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50万元。周先生购买房屋后,联系上了出卖人李先生,得知中大恒基吃了6万元的差价,并因此导致周先生多支付中介费用1800元,贷款利息1920元,契税900元,土地出让金1800元。为此,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中大恒基双倍返还购房差价及其他损失12万余元。